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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年過半百的男子張某爲實現“抱孫子”夢想,先後非法收養3個男嬰,第一個因家人嫌醜轉手賣給別人,第二個送給兒子兒媳撫養,第三個因養不起賣到天津後被警方查獲,張某以及“女媒人”田某先後落網。日前,本市法院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兩名被告人刑事責任。
2010年10月,張某(1952年出生,福建省人)經好友田某(1966年出生,雲南省人)介紹,在雲南省孟連縣從一名婦女手中以3萬餘元價格收買一名出生1個月左右的男孩,田某從中非法獲利4000元。張某因自家養不起遂將孩子轉手賣給別人,對外聲稱男孩是二奶生的,無力撫養想送人,但要收些撫養費,還保證裏面沒有違法的情況,後以5萬餘元價格賣到天津市北辰區。天津警方發現界內出現涉嫌拐賣兒童人員遂立案調查,2011年5月將張某和田某先後抓獲歸案。
案件審理期間,張某交代,自己還曾收過兩個孩子。2007年8月,張某想抱個“孫子”,遂經田某介紹在福建省泉州市花2萬餘元收買一名1歲左右的男孩,因張某的兒子兒媳嫌男孩長得醜沒有要,張某又在福建省莆田市將男孩以5萬餘元價格賣給他人。
2009年6月,張某又在莆田市從四川籍夫婦手中花了5萬餘元收買一名出生十幾天的男嬰,後由張某兒子兒媳撫養。案發後,張某的兒子兒媳書面保證,在找到孩子的親生父母后將自願交還孩子。
日前,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市北辰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張某和田某均對指控事實以及罪名無異議。張某辯護人請求輕判,張某爲了自家收養孩子,因養不起纔將孩子賣掉,主觀惡性不深。田某辯護人提出田某是幫助別人送養孩子,無非法獲利,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田某無視國法,以出賣爲目的,販賣兒童的行爲,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張某歸案後如實交代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田某如實供述罪行且系從犯,依法分別對二人從輕、減輕處罰。張某辯護人從輕處罰意見予以採納。田某主觀上明知他人出賣兒童仍參與販賣並從中獲利,田某辯護人無罪辯護意見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
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田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000元。(記者馮琳通訊員於翔劉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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