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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膠囊事件的餘波至今未消。香港特區政府衛生署6日表示,已指令持牌中成藥製造商香港製藥廠從市面回收一款名爲“《德國永達商標》特效強力消炎丸”的中成藥,因其鉻含量超過限定標準。而這款藥物並不在食藥監局公佈的問題膠囊名單之列。儘管對“毒膠囊”的專項整治業已開始,然而最直接的專業法《藥品管理法》卻飽受質疑,因爲在其中幾乎找不到懲戒的依據、其中確實規定了其必須符合藥用要求,但如果企業未遵守,卻又沒有明確的條款規定如何處罰。
誠如業內人士所言,空心膠囊生產質量完全依賴企業自覺。而毒膠囊事件的發生,恰恰說明了相關企業的良心和相關部門的工作,都沒有經得住考驗。在毒食品與毒藥品瘋狂氾濫的年代,依靠企業良心顯然是最無用的方法,利潤面前、生存壓力面前,良心能值幾個錢?若論藥物行業違法行爲屢禁不止的潛在原因,首當其衝的便是法律手段的欠缺。立法疲軟,徒有標準與要求,卻無任何處罰規定,企業違法成本極其低下;執法不力,地方監管缺乏激勵政策無動力,問責不徹底又無壓力。一旦黑幕被曝光,監管部門遇到壓力,只能依賴運動式執法、颳風暴執法。截至4月22日,各地警方對相關案件共立案7起,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9名,刑事拘留45人,查封非法生產線80條,查扣用工業明膠生產的膠囊7700餘萬粒。雷厲風行不假,卻絕不應該是監管常態。
藥監繫統的改革歷程分分合合,時強時弱,國家層面監管體制的變化,至今在有些地方還沒有得到落實。我國的藥品監管過於依賴事前審批和事後監管的行政化手段,現行的《藥品管理法》基本沿用了行政處罰法的框架,沒有建立起適用於市場化運作下的風險管理制度,特別是在最容易發生問題的藥品流通環節,即過程監管方面異常薄弱,甚至可以說存在真空地帶。而在執法、處罰方面也同樣凸顯立法方面的缺陷。由於行政執法和司法機關刑事偵查相脫節,在執法中屢屢出現不能執法的窘境。《刑法》意義上的假藥和《藥品管理法》上規定的假藥,其內涵和外延都不一樣。《刑法》規定,假藥是指已造成和足以造成人體傷害的藥;但目前的造假,很難直接造成傷害事實,不治病,但也不會把人吃死。此外,藥監部門執法是行政執法,不具備偵查手段,無拘留權,只有涉嫌犯罪的行爲纔會由公安機關處理,這次毒膠囊事件後的雷厲風行,也只是因爲茲事實在體大,影響實在惡劣,纔會出現大規模的執法風暴。
如果每每要等把事情鬧到這麼大,才能來一次“肅清”,顯然是讓人誠惶誠恐的。現行的《藥品管理法》距上一次修訂已經超過10年,諸如風險預警、信息披露等重要內容,都沒有得到相應的體現,而事後的懲處同樣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各職能部門間也缺乏有效的銜接。“毒膠囊”等藥害事件的發生並非偶然,其中既有企業的責任,也有市場機制不健全、相關制度不完備的問題,最重要則是監管乏力的弊端。不從根本上建立監管體制,尤其是風險預警型的監管機制,我們甚至可以確定“毒膠囊”絕非最後一例讓人觸目驚心的黑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