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報訊(記者孫思婭)認爲女兒小陳墜樓後死亡與同仁醫院有關,一對夫婦將同仁醫院告上法庭。昨天記者獲悉,因病歷書寫不規範等原因,市一中院判決同仁醫院賠償8萬餘元。
陳先生、胡女士夫婦起訴稱,他們的女兒小陳於2009年9月13日8時30分許墜樓,於當日9時10分被送入同仁醫院救治,同仁醫院在對小陳實施醫療行爲中未積極搶救,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小陳於2009年9月13日22時08分死亡。夫婦倆認爲同仁醫院存在過錯,索賠40萬餘元。
同仁醫院認爲小陳的死亡與醫院不存在因果關係,醫院診療過程不存在過錯,遂拒絕賠償。
法庭審理過程中,同仁醫院提出醫療事故鑑定,鑑定意見書結論爲不構成醫療事故。此後,陳先生、胡女士提起醫療過錯鑑定,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出具的法醫學鑑定意見書顯示,同仁醫院對小陳實施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但存在病歷書寫不規範、缺乏生命體徵動態檢測記錄、部分輔助檢查未能及時進行等不足。
一審法院認爲,雖然小陳的死亡不屬醫療事故且不構成醫療過錯,但是同仁醫院在診治中存在不足,故同仁醫院應在適當範圍內對進行賠償,並判決同仁醫院賠償8萬餘元。
宣判後,同仁醫院提出上訴,稱鑑定結論顯示醫院的行爲與小陳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因此不應該賠償。市一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