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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上下樓鄰居因屋頂滲水問題鬧上法庭後,樓下住戶在向樓上住戶索賠恢復房屋原狀工料費等費用的同時,還要求賠償其代理人因訴訟發生的飛機改簽費200美元。日前,北辰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難以證實飛機改簽費等與侵權有直接因果關係,遂未予支持,一審判決樓上住戶賠償樓下住戶恢復原狀費、清潔費等。
王某和田某夫婦家住本市北辰區某小區一樓,與居民韓某是上下樓鄰居。2010年12月中旬,王某夫婦發現客廳吊燈處滲水,此後又陸續發現大、小臥室屋頂有滲水跡象。王某夫婦遂將此事通知韓某,經多次查找,一直未能確定滲水原因,此期間滲水間歇持續,至2011年7月10日,通過種種測試,最終確定系韓某房屋衛生間滲水導致王某夫婦房屋屋頂滲漏。雙方經協商決定由韓某予以維修,但韓某維修部分後,雙方對維修方案發生爭議,王某夫婦主張韓某賠償損失,雙方對損失的數額未能達成一致。爲此,王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韓某賠償其恢復房屋原狀的工料費、燈具拆裝費、保潔費共計2000餘元,以及二人委託代理人因此次訴訟發生的飛機改簽費200美元,約合1330元人民幣(當時匯率6.7)。
法庭上,被告韓某提出,其多次配合原告查找滲漏原因,最後才確定是因衛生間滲漏導致,其曾對原告房屋予以維修,但原告對維修並不滿意,不讓韓某繼續修繕。另外,王某所述損失,如飛機改簽費等,與滲水無關,韓某即使賠償原告損失,也只賠償合理部分,對其他部分不予認可。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法院認爲,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對於原告房屋屋頂滲水原因,原、被告均確認系被告房屋衛生間滲水所致,訴訟前也曾進行部分維修,故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恢復原狀費用、燈具拆裝及清潔費的訴請,考慮被告已進行部分修復,且已滲漏部分和未滲漏部分維修的不同處理方式等因素,法院酌情由被告賠償原告恢復原狀費用1000元、燈具拆裝費200元、清潔費200元。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其委託代理人的飛機改簽費等訴請,難以證實與侵權有直接因果關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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