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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趙鵬)今後,我國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餘的40%以內確定。昨天,財政部就此公佈了“關於事業單位提取專用基金比例問題的通知”。
通知稱,爲加強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管理,今後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餘的40%以內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央級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餘的40%以內核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據瞭解,財政部今年初修訂了《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已經明確事業單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必須在非財政撥款的結轉資金中提取。這次發佈的通知進一步限定了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的比例。
中央級事業單位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根據單位收入狀況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覈定,報財政部備案。
地方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和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參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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