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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年輕女子與朋友相聚,見朋友戴的項鍊值錢,便順手牽了“項鍊”。今天上午,徐某站在廬陽區法院的被告席上。
上午9點,徐某被法警帶上法庭。據指控,2011年7月14日晚,被告人徐某應被害人宇某之邀,到一酒店的房間玩,當晚徐某留宿在該房間。次日9時許,徐某起牀後將宇某放在牀頭櫃上的一條黃金項鍊(鑑定價值49022元)盜走,並銷贓得款44600元。宇某發現項鍊被盜後,遂報案,幾經周折,被告人徐某退賠宇某各項損失,並取得了宇某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徐某盜竊他人財物,價值49022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已觸犯《刑法》,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徐某當庭認罪。當法官詢問徐某“爲何要偷竊?”,徐某一直不語。庭審中,她稱,自己是一家賓館的服務員,每月收入一千多元。
該案並未當庭判決。
(魯巖本報記者何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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