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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楓逸
黃紅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保險專業,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專業考試、面試和體檢,面試和總成績排在青海保監局專業監管崗位第一,後被告知性格內向取消錄用。另兩名考生也被拒錄,原因爲協調能力弱和年齡太小。對此,青海保監局負責人稱招錄符合要求,經得起監督(5月10日《中國青年報》)。
山西“公考第一名被刷案”剛剛平息,相似的一幕又在青海上演。被以“性格內向”、“年齡太小”等理由拒錄,不僅令當事人無法接受,也讓公衆感到詫異。儘管青海保監局表示“我們的做法和評判是符合招錄工作要求的”,但綜觀這起事件,仍存在諸多疑點。
其一,招考崗位要求中並未對“崗位匹配度”作出要求,也未提及性格、年齡和協調能力,青海保監局卻以此爲由拒絕錄用,違背了公考公開透明的原則。其二,無論是考生黃紅所在公司開具的鑑定意見,還是單位負責人的介紹,都沒有提及性格問題,考察組的“性格內向說”從何而來?其三,另一位考生在接到不合格通知時,考察組還沒有返回青海,且對不予錄取的事情並不知情,青海保監局又是根據什麼作出不予錄取決定的?對於這些,一句輕飄飄的“我們經得起監督”難以自證清白。上級主管部門、紀委必須介入調查,給考生和公衆一個交代。
不過,無論真相究竟怎樣,這起事件都爲我們敲響了警鐘。政審考察是公務員錄用的最後一個環節,同時也是個別人員徇私舞弊的最後一根稻草。與筆試、面試、體檢相比,考察環節由於參與者少、相對封閉、缺乏監督的特殊性,更容易滋生暗箱操作。對此,必須通過完善制度,杜絕人爲操作的空間,維護公務員考試的公平公正。
首先,釐清考察重點。公務員錄用分爲不同環節,每個環節都應各有側重。如果說,筆試面試檢驗能力素質,體檢反映身體素質,那麼考察應該更着重於報考者的道德品質、遵紀守法等方面。事實上,面試環節包含了組織協調能力、應變能力和個性穩定等內容,對考生是否符合崗位需要已經作出判斷,考察組再就此提出異議,不僅違反考試原則,其評判結果也有失公平公正。正如考生質疑的,“如果真有性格問題,難道面試時無法發現嗎?”
其次,量化考察標準。鑑於考察環節的主觀性較強,有必要對不予錄取的情形予以科學量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從目前各地實施的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來看,除了明確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爲外,還會加上一句“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的情形”。這樣的規定過於籠統,給用人單位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今天是性格內向,明天可能是身材不好,用人單位可以找出各種理由,堂而皇之地拒絕錄用。因此,應進一步細化考察標準,減少模糊性規定。
最後,完善監督機制。目前,公務員錄用考察主要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且只要求兩人以上組成考察組。由於缺乏外界監督,很容易出現利益公關和人爲操控,其公信力也受到影響。對此,一方面應監督前置,邀請紀委、監察等部門全程參與考察過程,同時,對於考生提出異議的,由上級部門介入調查,在不違反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儘可能滿足考生和社會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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