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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合肥5月10日電(記者吳貽夥通訊員劉娟)今天下午3時,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法院開庭對社會輿論所廣泛關注的“合肥少女毀容案”(本報今年4月25日四版曾作報道)作出一審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個月;作案工具打火機一隻予以沒收。一審宣判後,陶某及其父陶文均表示,要回去想想後再決定是否上訴,而被害人周某的父親周峯則表示對此判決結果有意見。
今天的宣判在合肥市包河區法院第一法庭進行。審判長宣佈開庭後,被告人陶某被帶上法庭。記者注意到,陶某被帶下法庭時幾乎已經癱軟了,硬是被法警攙扶着帶出了法庭。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陶某與被害人周某系同學關係,兩人在交往過程中產生矛盾,陶某遂產生報復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時許,陶某攜帶打火機及裝有打火機油的雪碧瓶,來到周某家裏。在周某臥室內雙方發生爭執後,陶某即將雪碧瓶內的打火機油潑灑在被害人面頸部及身上,並用打火機點燃。周某的小姨李某聽見周某的叫喊聲後,從客廳進入臥室內用被子將周某身上的火撲滅,隨即撥打120送周某至醫院救治。陶某應李某要求也隨同前往。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周某面頸部及左耳燒傷,所致損傷後果構成重傷,頸部及左手功能障礙構成重傷。傷殘等級分別被評定爲五級、八級,綜合評定爲五級。
次日上午,周某母親向公安機關報案,陶某在醫院被公安機關帶走審查。一審法院另外查明,案發後,陶某的父親支付醫療費34萬餘元。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周某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經法院准許,於2012年5月4日撤回起訴。
針對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關於陶某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意見,法院結合本案案發起因、陶某的作案過程及案發後的表現,認爲陶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主觀故意明顯,故對此意見不予採納。
檢察官點評
此案承辦人、合肥市包河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徐成、未檢科副科長程學功認爲,陶某故意傷害他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法律有責任、有義務彰顯正義,給予犯罪者以嚴厲的懲罰。當然,檢察機關也充分注意到被告人在實施犯罪時尚未滿18週歲,系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公訴人認爲,被告人所實施的是嚴重的暴力犯罪,犯罪性質的惡劣性、手段的殘忍性和後果的嚴重性,決定了對被告人陶某不應適用減輕處罰,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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