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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昨天15:00,備受社會關注的合肥少女毀容案在包河區人民法院宣判。包河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陶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個月。
據瞭解,被告人陶某與被害人周某(未成年人)系同學關係,兩人在交往過程中產生矛盾,陶遂產生報復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陶某攜帶打火機及裝有打火機油的雪碧瓶,來到周某家中,在周的臥室內雙方發生爭執。陶打開雪碧瓶,將打火機油潑灑在周的面頸部及身上,並用打火機點燃。周的姨娘李某聽見周的叫喊聲,從客廳進入臥室,用被子將周某身上的火撲滅,並撥打120護送周某到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救治,被告人陶某也隨同前往。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周某面頸部及左耳燒傷,所致損傷後果構成重傷,頸部及左手功能障礙構成重傷。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之規定,被害人周某傷殘等級綜合評定爲五級。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陶某不能正確處理與周某在交往中產生的矛盾,採取極端方式,以特別殘忍手段毀人容貌,傷害被害人身體,導致被害人重傷並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故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當庭表示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而原告周某的代理人和家人均表示要請求檢察院申請抗訴。對於民事賠償方面,周某的代理律師已經於5月4日撤訴,並初步擬定於8月份重新起訴。
(本報記者楊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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