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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的範圍,不應僅僅侷限於自然人,在糾紛中陷入困境的小微企業,也應成爲我市司法救助的對象。”日前,重慶市政協常委、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生龍提交了《關於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確保“應救盡救”建議》。
司法救助成績大困難多
“重慶法院系統在司法救助方面的力度一直以來都是很大的。”李生龍介紹說。2009年以來,全市法院累計爲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緩、減、免訴訟費9665萬元,向1959名經濟困難但未能得到賠償的申請執行人、刑事被害人發放救助金2876.5萬元。
但是,在實踐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和問題。如司法救助對象、方式過於單一,救助經費難以保障,缺乏持續穩定的資金來源等。
小微企業“傷不起”
“隨着重慶市鼓勵小微企業創業發展的改革政策出臺,大批小微企業應運而生。這些小微企業底子薄、抗風險能力弱,一旦遭遇法律糾紛或刑事案件,往往容易陷入困境。”李生龍說。
李生龍表示,雖然中央與重慶市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業的政策,但是小微企業天然存在的底子薄、抗風險能力弱的缺點卻使小微企業在訴訟活動中常常處於不利的地位。
“比如我們重慶一中院以前審理過的詐騙案當中,就有小微企業成爲受害者,損失大量資金。雖然最後在公檢法的努力下,犯罪分子被繩之以法,但是企業要追回損失卻經常需要幾個月甚至一年以上。對於資金鍊非常脆弱的小微企業來說,這樣的損失常常導致企業經營困難。還有一些大公司,就專門通過惡意訴訟來建築司法壁壘,打擊潛在競爭對手,這對小微企業的傷害也非常大。”李生龍說。
困難企業或受救助
“所以我的提案第一條就是要適當擴大司法救助適用範圍。”李生龍說。
李生龍認爲,目前司法救助對象主要集中於有嚴重生活困難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請執行人、信訪人等相關案件當事人,並僅限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這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的經濟發展形勢。資金不足、底子薄、抗風險能力弱的小微企業,在訴訟活動中,同樣是弱勢羣體。
爲此,李生龍建議,將司法救助的對象擴大至具有市場前景、資金鍊暫時斷裂而面臨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其發展壯大。
對於司法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李生龍稱,法院在進行司法救助時要加強管理,防止冒用司法救助之名,隨意減免當事人訴訟費用或給予司法救助金。同時,相關部門要根據區縣經濟發展水平統籌分配、足額撥付,實行專款專用、專戶管理,確保救助基金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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