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國慶前夕,一名男子在前門大柵欄步行街酒後持刀行兇,最終造成了一起2人死亡、6人重傷、3人輕傷、5人輕微傷的惡性刑事案件。2010年11月8日,北京一中院經過開庭審理此案,認定張健飛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其死刑。昨天,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一中院將張健飛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張健飛今年50歲,吉林人,捕前系吉林省永吉縣金家鄉中心小學職工。經法院審理查明,張健飛於2009年9月17日18時許,酒後在宣武區大柵欄步行街、糧食店街、六必居旅館等處無故持刀刺扎被害人邱某、歷某等十餘人。其中邱某被刺擊左下腹部傷及左側髂外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歷某被刺擊左側腰部傷及脾臟、胰腺及左腎,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餘被害人均不同程度被張健飛紮傷。張健飛作案後被當場抓獲。
據張健飛供述,2009年9月17日上午,他一個人去了前門大柵欄。傍晚,他在一個東北飯館喝了兩小瓶二鍋頭和1瓶啤酒,喝完後他繼續在大柵欄裏轉悠,喝得有些迷糊的他記不清是有人撞他,還是他撞別人,總之是他在與對面走過來的男子碰了一下後,他突然轉身回來,從包裏拿出尖刀紮了那個人,扎完後,他就拿着刀往前跑,誰擋在他前面他就扎誰。另據北京市公安局法醫精神病學鑑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證明:被鑑定人張健飛實施違法行爲時處於普通醉酒狀態,辨認、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