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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5日晚上9點,王某到本村的劉某家串門,不小心被劉某家的狗咬傷。經協商,王某、劉某簽訂了一紙協議,劉某答應賠償王某治療和注射狂犬疫苗的費用500元,由王某自行到防疫部門注射狂犬疫苗。
後因王某未及時注射狂犬疫苗,患狂犬病不治身亡。辦理完喪事後,王某的兒子找到劉某要求賠償其父親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共計20餘萬元。但劉某認爲王某系因未按約注射狂犬疫苗,才導致其患狂犬病死亡,劉某應自負其責。
王某的兒子索賠無果起訴到法院。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劉某承擔10%的侵權責任,賠償2萬餘元。
本案是一起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賠償案件。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劉某家的狗咬傷了王某,按上述規定,劉某毫無疑問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劉某賠償王某500元錢後,因王某自身原因未按約注射狂犬疫苗,導致其患狂犬病死亡,責任如何認定就大有講究。
本案存在兩個損害事實:一是王某被劉某家的狗咬傷,二是王某患狂犬病死亡。這兩個損害事實存在一定的內在聯繫,即王某被劉某家狗咬傷是王某患狂犬病死亡的必要但不充分條件。按侵權責任法第78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爲的,侵權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既包括對損害的發生,也包括對損害的擴大。很顯然,本案中王某患狂犬病死亡是王某被劉某家狗咬傷損害的擴大。在王某被劉某家狗咬傷的損害發生過程中,王某並不存在任何過錯,但在王某患狂犬病死亡這個損害擴大過程中,卻存在重大過失即未按約注射狂犬疫苗。依照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也明確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王某在損害擴大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應減輕賠償義務人劉某的責任。
該案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劉某承擔10%的侵權責任,賠償2萬餘元給王某的兒子,王某自行承擔9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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