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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2011年10月9日,文某買了一部新車後,回家取錢去辦理交強險途中,遇畢某突然橫穿公路,導致文某因避讓不及而將其撞倒。經交警部門認定,畢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文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後畢某共花去醫療費用9000餘元,連同落下9級傷殘的損失共計6.9萬元。畢某要求文某賠償其全部損失,但文某認爲,該起事故中畢某負主要責任,自己應當只賠償部分損失。請問,受害人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車主未辦交強險如何賠償?
讀者吳梅
吳梅讀者:
首先,新車必須在辦理交強險後方可上路行駛。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條也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即文某不得以自己所開的是新車甚或正準備去辦理交強險而例外。因此該起事故中文某也有責任。
其次,文某須對未履行辦理交強險這一法定義務而擔責。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正因爲文某沒有投保交強險,導致畢某無法從保險公司獲得對應賠償,而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文某必須就自己未履行投保交強險部分承擔民事責任。
最後,文某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擔責。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中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爲: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鑑於本案的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用均在限額之內,自然也就必須全部由文某承擔。只有在超過限額部分或不在限額之列的損失,才能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因此,儘管交警部門所作責任劃分中,文某隻負次要責任,但其仍應賠償畢某全部損失。
本報法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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