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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對夫妻於本村村委會確定樓房分配方案後、實際交房前離婚。隨後,男方父親作爲戶主將分得的兩偏一獨三套房全部領走。女方爲此將前夫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共有樓房。日前,西青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村委會的樓房分配方案是在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確定的,雖然訴爭樓房在二人離婚後實際取得,但不影響共同共有的性質,據此判決所分配的一套獨單歸原告所有,原告按村委會分配原則給付被告方房屋差價款3萬元。
本市西青區女青年魏某與男青年古某於2009年8月登記結婚。此後,魏某將戶口遷入古某家庭。2011年12月,二人所在村制定新建住宅樓分配方案。根據方案規定,樓房分配資格統計截止時間爲2011年8月31日,每名有正式農業戶籍的本村村民享受50平方米標準的樓房分配待遇。具體分配樓房標準爲,一口人享受獨單(65平方米)一套,上交村委會3萬元差價;兩口人享受偏單(95平方米)一套,村委會給補貼2萬元差價;三口人享受一偏一獨,上交村委會1萬元差價。以戶口簿爲單位,由戶主簽訂樓房分配協議書並參與分配樓房的抓鬮。
今年1月,樓房分配期間,魏某與古某經法院主持調解協議離婚,婚生女小雪由古某撫養。當時因村裏對樓房還未進行具體分配,所以法院未予以分割。1月12日至14日,村委會進行樓房樓號分配。古某的父親作爲戶主代表家庭辦理了村裏的樓房分配,根據五口人的標準分得兩偏一獨,其中獨單差價款3萬元由古某交給村委會。隨後,魏某提出,她也有權分得房屋,但古某的父親沒有將分配的樓房給付她,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爲此將古某全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共有的樓房。
訴訟中,被告方均稱,分房協議書上沒有提及所分配的房屋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權屬不確定,而且村裏的樓房分配政策規定,結婚8年以下離婚的,不享受分房待遇,所以不同意分割上述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訴爭房屋並非普通的商品房,系原、被告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福利性質分房。依政策,村民完成樓房的分配後即享有所有權。原告有資格參與村裏的樓房分配是基於其具有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在原告與被告古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村委會以戶爲單位確定了樓房分配方案。雖然訴爭樓房在原告與被告古某離婚後實際取得,但不影響共同共有的性質。根據法律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在實物分割中,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本着不影響共有物使用,合理予以分割。現原、被告五口人分得兩偏一獨,結合村委會住宅樓分配方案:一口人享受獨單,上交3萬元的分配原則,訴爭獨單一套應歸原告所有,原告支付給四被告3萬元的房屋差價。
法律鏈接
《物權法》第100條第1款: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第103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爲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爲按份共有。(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