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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麗娜)朱某的汽車被人盜走,嫌疑人在逃跑中將車撞壞。朱某索賠卻被保險公司拒賠。昨天,記者從東城法院獲悉,保險公司被判賠償朱某維修費2.9萬餘元。
朱某訴稱,2010年3月,她在保險公司爲自己的車投了保險,期限爲2010年3月起至2011年3月。去年2月16日,該車在昌平被盜,嫌疑人逃逸中,將車撞壞。案發後,朱某支付維修費2.9萬餘元。
朱某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朱某訴至法院,索賠保險金2.9萬餘元。
保險公司稱,事故發生時,駕車人(盜車者)不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根據保險條款,此種情況,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或對第三者、車上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法院審理認定,根據機動車盜搶險保險責任的約定,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受到損壞需修復的合理費用,保險人應負責賠償。保險公司的免除責任的說法與其應承擔的盜搶險保險責任互相矛盾。保險公司應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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