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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電造成10人死亡、23人受傷的雲南楚雄“2·18”交通事故案,5月11日在楚雄州南華縣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王天林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今年2月18日23時25分,王天林駕駛雲AL2464的旅遊大巴行駛至杭瑞高速公路K2428+880m處時,車輛從行車方向右側駛離路面,撞斷防護欄後翻下路外邊坡,造成9人當場死亡,1人送到醫院救治後於4月11日死亡,23人不同程度受傷。
楚雄州交警支隊調查結論顯示,事故車輛肇事時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照明裝置功能有效,事故車輛在採取緊急制動時的車速爲89公里/小時,而事發地點限速爲60公里/小時,該事故爲單方責任事故,責任人爲客車駕駛員王天林。證據顯示,王天林夜間駕駛機動車輛,通過連續彎道下坡路段超速行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在11日的公開庭審中,被告人王天林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辯護人關於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辯護意見與案件認定的事實不符也不予採納,辯護人認爲王天林具有自首情節因證據不足,法院也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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