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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楊輝報道:記者15日從廣東省環保廳獲悉,中國石化旗下的湛江東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設煉油配套項目後至今周圍居民搬遷工作未完成,配套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也未經驗收,而工廠已經生產。對此,廣東省環保廳對中石化湛江東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出具“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煉油配套完善工程的生產,直至驗收合格。
中國石化湛江東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煉油配套完善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於2009年5月21日經原廣東省環保局粵環審〔2009〕248號文批覆,2009年9月25日經原省環保局粵環審〔2009〕448號文批准投入試運行。
2011年底中石化湛江東興公司向省環保廳申請上述項目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不過省環保廳當時並未批准驗收。“因該項目未能落實衛生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我廳於2011年10月31日以粵環審〔2011〕494號文作出不同意該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決定。”省環保廳表示。
在此情況下,中國石化湛江東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甩開了”廣東省環保廳的決定,單方面決定開工生產。
2012年4月17日,廣東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在會同湛江市環保局行政執法人員到中石化湛江東興公司現場調查發現,該公司的煉油配套完善工程項目所需配套的廢水、廢氣、噪聲和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設施,沒有經過廣東省環保廳的驗收合格,就已經在生產,主體工程也已投入運行。
對於中石化湛江東興石油公司的做法,省環保廳表示該公司行爲觸犯了多項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省環保廳決定:責令中國石化湛江東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煉油配套完善工程的生產,直至驗收合格。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環境保護部或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省環保廳表示。
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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