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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報記者姚媛媛
日前,國務院頒佈實施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昨天,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宣傳月啓動儀式舉行,全省工會爲期一個月的《特別規定》宣傳活動正式啓動。
據瞭解,《特別規定》正文16條,附錄4條,涵蓋了女職工“四期”保護、生育待遇、禁忌勞動範圍、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
與剛剛廢止的1988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比,《規定》將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用人單位的全體女職工,包括女農民工;對施行20餘年的禁忌勞動範圍進行了調整,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
記者看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設置了許多人性化的新措施。
包括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同時,《規定》還增加了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記者從南京市總工會了解到,在《特別規定》宣傳月期間,省市總工會將下發通知、開展諮詢日活動、發放宣傳資料、張貼宣傳掛圖、組織學習培訓和宣講、開展知識競賽等方式,加大宣傳,使《特別規定》進社區、進企業、進車間、進班組,推動《特別規定》內容納入集體協商範圍和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促進用人單位改善勞動條件、落實女職工“四期”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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