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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5月份起,遼寧省法院辦理執行案件將不再一個案件由一名法官一包到底,這種傳統的辦案模式將被分段集約執行工作機制所代替,力爭防範法院執行工作中的腐敗現象。此前這個省已有瀋陽市大東區法院、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試行分段集約執行工作機制。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長林介紹,最近幾年,法院一人一案一包到底的工作模式導致執行權濫用和消極執行的問題日益凸顯,執行實施權的傳統流程已阻礙了執行工作進一步提升,執行案件的當事方意見也較大。爲此,今年初省高院出臺了《分段集約執行流程管理規程(試行)》,並在全省法院全面推進分段集約執行工作機制,規避執行法官一人包案到底的弊端。
“所謂分段集約執行,是指在執行實施案件過程中,按照執行程序的不同節點,將程序分爲執行啓動、財產查控、財產變現、結案管理等階段,每個階段由不同的執行組負責,對其中的財產查控、財產變現、結案歸檔等內容採取集中統一方式進行,形成分段與集約有機融合、相輔相成的執行工作模式。”遼寧省高院執行局局長辛赤兵表示,分段集約執行工作機制有效提高了實際執結率,降低了執行信訪量,規範了執行實施行爲。先行推出這一機制的瀋陽市大東區法院2011年全年實結案件1600件,實結率達70%,同比上升12%,調解率達18%,同比上升15%,積極效果凸顯。
據悉,爲了配合分段集約執行工作機制的實施,遼寧省高院最近又出臺了《關於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的若干意見》《執行案件責任倒查實施辦法》等7份文件,形成組合拳。比如《執行案件責任倒查實施辦法》規定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五類重點案件進行責任倒查,確定追究責任的情形和承擔責任的形式,健全了責任追究機制,對執行法官濫用職權具有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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