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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如今已從技校畢業並就業的小劉和小陳,在廣州市黃埔區法院聆聽法官宣讀《犯罪前科檔案封存決定書》,禁止任何人查閱。對他們來說,這個決定書意味着迴歸社會後的人生。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檔案封存制度,是當前我國少年刑事審判制度的探索。作爲廣州市最早進行試點的基層法院,黃埔區法院的試點工作從5月1日起正式施行,小劉和小陳的個案是試點工作的首例。(5月15日《北京晨報》)
在筆者看來,爲激勵初犯偶犯的失足少年改過自新,封存失足少年污點檔案是將未成年人犯罪污點“隱形化”,體現了一種濃濃的制度暖意。
曾幾何時,法院的普遍做法往往是將未成年人犯罪污點記入其人事檔案,此人從此便有“前科”在身。應該說,前科制度是有效預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但在犯罪學中,有一種理論被稱爲“標籤論”,前科記錄就是這樣一個標籤,某人一旦因犯罪受過處罰,人事檔案中的“前科標籤”將伴其終身:在再犯之時,前科是一個確定從重處罰的事由;在就業時,有前科的不得從事某些特殊行業的工作,比如據有關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許多人因爲曾經有前科,在求職、調動、轉幹、提拔甚至交際等問題上,就可能因此遇到比一般人多得多的麻煩和挫折。
無數事實告訴我們,一旦未成年人犯罪,在人事檔案中的“前科標籤”重壓下,極易產生自卑和消極心理,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棄,難於再次融入正常生活,嚴重妨礙了他們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進程。其實,曾經犯過錯誤或犯過罪的人,其污點只能代表過去已經發生的事實,而不能代表將來,一個人不應該永遠揹負他的一次錯誤,更不能因此懲罰他一輩子。用發展的眼光看待一個人、看待一個人的道德,不把人、不把世界看死,纔是公平和客觀的,才符合人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對待未成年人更應該如此。
而且,未成年人的文化知識和社會知識相對粗淺,辨別是非善惡及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比較弱,理智約束不了感情,感情卻很容易支配行爲,這些弱點決定了未成年人的單純性、盲從性、易變性等特質,未成年人犯罪也往往是出於不具備法律常識,或是一種本能的失控反應,沒有形成反社會的犯罪人格,尚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減少違法犯罪意識形成的潛力也大,將其犯罪污點檔案封存而“隱形化”,給予其適當的再教育機會,有利於促進對他們的教育和感化,他們的人生或許纔不會大打折扣。
或許有人擔心,如果將未成年人的犯罪污點檔案封存了,禁止任何人查閱,那些問題孩子可能會產生僥倖心理:反正我犯了罪也不記入檔案,別人也不知道。但我們也要想到,對社會化不完全的孩子繼續保留他們頭上的“犯罪標籤”,不更是凸顯了另一種不公正嗎?再說,犯罪污點“隱形化”,不等於孩子沒有過犯罪,公安機關保留了案底,只是不再將其犯罪污點記入影響孩子未來的戶籍及人事檔案之中而已,不必杞人憂天。
《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並在適當時候加以銷燬。”可見,如今我國一些法院試點的“封存失足少年污點檔案”契合這一精神。未成年人的未來還很漫長,在堅持法律公正性的同時,我們也向刑罰人道主義邁進了堅實的一步!
(作者系四川省成都市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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