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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法官,謝謝陪審員,這樣調解結案,俺們接受、俺們信服!”日前,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當庭調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李偉和被告張女士的訴訟代理人在簽收調解協議時,都主動與審判長孟吉民和人民陪審員劉曙光分別握手致謝。
借貸“變”投資引爭議
“當初是因爲她家人有病缺錢,俺才借給她錢的,沒想到事情會變成這樣。”原告李偉訴稱,他與被告張女士是多年的朋友。因張女士家人有病,李偉曾於2011年3至5月期間分九次通過工商銀行ATM機給張女士匯款累計5.9萬元,同年9月又付給張女士現金5萬元,並由張女士出具了5萬元的欠據。
後經李偉多次催討,張女士以種種理由推脫,拒不償還。爲此,李偉請求法院判令張女士償還10.9萬元借款及利息。
“這些匯款都已經用於我們雙方之間的投資了,並不是我借他的錢。”張女士的委託訴訟律師辯稱,被告張女士與原告李偉之間並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而只是存在個人合夥關係。李偉所匯款項和給付的現金都是用於個人合夥中的投資款,並非張女士從李偉處借的款。
審理此案的是來自德州市少年宮的人民陪審員劉曙光與審判長孟吉民等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他們認真審查了原告李偉舉出的5萬元借據,被告張女士的訴訟代理人對此亦表示真實無疑。然而,當原告李偉舉出他通過工商銀行ATM機給張女士匯款的9張憑條,被告方的訴訟代表人強烈地表示質疑。
原來這些憑條都是通過工商銀行ATM機匯款時打印出來的,上面既沒有顯示匯款人的姓名,也沒有顯示收款人的姓名,更沒有載明匯款的原因說明。據原告李偉的委託代理人解釋說:“原來也想申請法院到工商銀行依法調取證據,後因種種原因未果。”
對此,被告張女士的委託代理人認爲,這些憑條只能證明有人通過工商銀行ATM機給另一個人匯款,但不能證明匯款人就是李偉、收款人就是張女士,也不能證明這些匯款都是借款,而且原告在法定舉證期間內沒有調取新的其他證據進一步證實,所以,建議法庭不予採納。
陪審員做通雙方思想工作
“這張借據是真實無疑的,但這些ATM機打印出的憑條只是匯款憑條,至於匯的是什麼款,很難解釋清楚。換句話說,對ATM機匯款憑條的解釋可以有多種,不具有唯一性!”利用休庭期間,陪審員劉曙光和審判長孟吉民等法官們輪流做雙方當事人的辨法析理、思想疏導工作。
劉曙光利用自己“編外法官”的身份,根據自己的社會經驗和理解,努力把“法律思維”向當事人反覆釋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張女士償還原告李偉6萬元,於今年5月12日前付清,若逾期支付,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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