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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去年,惡意欠薪入刑,但廣東省檢察機關在辦理惡意欠薪案件中發現,惡意欠薪行爲難以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罪處罰,去年以來,廣東省檢察機關批捕涉及惡意欠薪犯罪案件僅有15件15人。
刑法修正案(八)將惡意欠薪行爲入罪,爲拒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的“老賴”高懸了一把刑罰利劍。刑事司法程序的啓動,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對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老賴”產生一定的威懾效果,對於規範勞資關係、穩定社會公共秩序和增強社會公衆的安全感確實起了積極作用。然而,從各地司法的實踐來看,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案件目前見諸報端的還不是很多,各地涉案人數也與當前欠薪現狀存在一定差距。
究其原因,首先在於該罪名的“數額較大”、“後果嚴重”等定罪量刑標準欠缺統一的具體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在適用該罪名時,對以上標準難以準確把握。刑罰標準的模糊性不僅給司法機關帶來了操作難題,也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因此,我們必須儘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進行明確指導。具體而言,應明確“數額較大”的具體數額,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可以參照其他財產類犯罪的數額標準認定模式,由最高司法機關授權省級司法機關根據當地的經濟現狀出臺相關指導意見,統一司法尺度。同時,通過進一步出臺司法解釋對“嚴重後果”的情形以列舉的形式進行合理歸類,比如,嚴重影響勞動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質量,使得其正常生活無法維繫;引發羣體性事件或者引發勞動者極端討薪行爲,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給勞動者造成事後無法彌補的其他傷害等。使定罪、量刑更具準確性及可操作性。
其次,該罪名以“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爲”爲必要條件。而現實生活中,勞動行政或者勞動監察部門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決之前,往往藉口無法認定是否存在拖欠勞動報酬或者無法確定勞動報酬的數額而告知勞動者到法院起訴。而如果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裁決,欠薪者仍然不予履行,則可以通過適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予以調整。有關部門怠於啓動責令支付的程序使得“惡意欠薪罪”如同虛設。因此,各地勞動行政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在內的相關部門必須積極主動地作爲,及時保障勞動者權益。
不過,我們必須認識到通過刑罰討薪畢竟有其侷限性。刑罰作爲堅守社會公義的最後一道閘門,只能調整數額較大、情形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惡意欠薪行爲,而對於普通的欠薪行爲卻鞭長莫及。在現有市場體制下,很多拖欠工資的老闆的確沒有能力支付,更將無法被納入惡意欠薪範疇。再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作爲一種事後懲罰措施,調整結果極其有限。在一些刑事案件裏,惡意欠薪者雖然最終被治罪,但其早已將財產轉移乾淨或者揮霍一空。在個別案件中,當地政府考慮到勞動者的實際困難,由政府首先拿出錢給勞動者先行墊付工資,讓人感到欣慰。然而,在大部分案件中,勞動者只能得到一個難以實現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其權益還是沒能得到最終的保障。可見,刑罰的處理具有相對滯後性,當其發出致命的最後一擊時,卻經常讓勞動者仍然徒勞無功。
如果我們僅把目光侷限在如何將惡意欠薪的老闆治罪,或許能得到廣大民衆的歡呼聲,卻不一定能得到皆大歡喜的結果。與其等到出現糾紛再通過事後懲罰來重塑勞資關係,不如由政府有關部門在糾紛出現之前建立事前、事中的主動預防機制。各級政府應建立並完善欠薪保障金制度,向企業預先收取適當的保障金,並切實加強保障金的管理和繳納監管,緩衝和降低欠薪的風險。同時,應責成工商管理部門對企業、工程項目的勞資合同簽署狀況、工資給付情況進行定期審查,發現情況迅速做出處理,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免再陷入年底一次性解決積債的惡性循環。
(作者單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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