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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消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副局長董志明近日表示,從國家發改委檢查和調研情況看,當前商業銀行主要存在六方面的亂收費問題。
一是繼續收取明令禁止的收費項目。2011年10月12日國務院第175次常務會議明確要求禁止商業銀行對小型微型企業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但部分商業銀行繼續向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貸款承諾費等。
二是借貸款之機強制收費。部分商業銀行利用貸款優勢地位,強制服務收費或以捆綁方式變相強制收費。一是在企業貸款過程中強制收取貸款承諾費、財務顧問費、融資顧問費等,將實際交納或同意交納這些費用作爲發放貸款的前置條件。有的商業銀行與貸款捆綁強制收取財務顧問費,在一年內數次與同一家企業簽訂協議並收取了多筆常年財務顧問費。
三是隻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相當一部分商業銀行對貸款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或貸款安排費,收費標準從每年幾萬元到幾百萬元不等,但不能提供實質性服務,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問題突出。有的銀行只是定期給客戶發一些電子雜誌,有的只是將宏觀經濟分析彙總轉發給企業,沒有針對企業提供個性化、實質性服務,有的銀行收費沒協議。
四是轉嫁成本亂收費。部分商業銀行利用其優勢地位,混淆銀行本身職責和服務的界限,將其自身的職責轉爲有償服務向客戶收費。如一些商業銀行爲控制自身信貸風險,要求企業將貸款資金委託銀行監管,按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資金監管費、資金託管費等。
五是自立項目、提高標準收費。按照《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其他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價格。檢查發現,部分商業銀行的分行、支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收費。
六是明碼標價不規範。商業銀行明碼標價還存在較多問題。有的實際收費名稱與備案名稱不一致,同一收費項目有多種收費名稱,收費名稱與收費內容不匹配等現象較爲普遍。經過初步整治,現在銀行都印製了收費價目表,但還不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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