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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12·1”建行網點爆炸案主犯王海劍21日通過其辯護律師正式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書,表示不服一審判決,請求重審或改判。
王海劍被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14日一審判決犯有爆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犯王偉、王安安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凌晨3時許,王海劍攜帶自制的爆炸物和兩袋水泥騎竄至武漢市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將爆炸物放置在門前人行道上。當日下午17時30分許,當銀行職員將錢箱提出銀行準備送上運鈔車時,王海劍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了爆炸物。當場致2人死亡,15人受傷,並致財產損失12.7萬元。爆炸後,王海劍搶劫錢箱未遂,騎摩托車逃離案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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