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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訴狀陳述4點理由曾供述取走爆炸現場十斤炸藥
距離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12·1爆炸案主犯王海劍死刑8天,昨日上午,王海劍向市中院刑一庭遞交上訴狀,依法提起上訴。
據上訴狀稱,上訴人因爆炸一案,不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上訴狀陳述的理由主要分4點。
對王海劍刑事責任能力認定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依據相關刑事證據規定向合議庭主張:欲判處王海劍死刑,必須對王海劍精神狀況進行鑑定。法律必須保證被執行死刑的是一個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在罪名認定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王海劍歸案後一直供述是在決意中止犯罪情況下,因關保險誤觸按鈕引發爆炸的。王海劍應構成的是過失爆炸罪,而非爆炸罪。
在量刑情節認定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提請合議庭注意:在“三王”的犯罪策劃中,王偉基本上沒有實質性的參與,其何以在分贓過程中拿到多達四成的比例?是其在犯罪同夥中的地位決定的?還是其他什麼原因?
審理存在程序瑕疵,部分證人應出庭作證。一審中,王海劍及其辯護人均對銀行拿錢箱的工作人員作出的王海劍有搶奪其錢箱的行爲有異議,根據相關證據規定,上訴人主張該證人二審時必須出庭接受質證,否則其證人證言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王海劍代理律師胡延美介紹,上訴狀還提出遺漏兩項事實:
一是王海劍在引爆炸彈時頭戴摩托車頭盔,視線受遮擋鏡遮擋,視角受限。同時,因受傷經鑑定,其當時左眼視力爲零、右眼視力僅爲零點三。在這種視力狀況下,其是否能清楚觀察到爆炸時現場的人流情況?其對受害人死亡是否出於過失?應依法查明。
二是王海劍供述其於2011年12月1日下午,爲避免造成嚴重的犯罪後果,取走了原放置在現場的十斤左右的炸藥,且該炸藥在後期的偵查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找到。上訴人認爲該情節具有量刑意義,請求合議庭覈實。
據悉,12·1爆炸案從犯王偉、王安安也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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