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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涉案總金額高達3.7億餘元的溫州菜籃子集團原董事長應國權等16人腐敗窩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應國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他15名被告人分獲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不等;同時,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並責令其返還財物,退賠損失。
上午9時30分,被告人應國權等16人依次被帶入溫州中院大法庭。因涉案人員衆多、犯罪事實複雜,判決書長達131頁,審判長宣讀宣判詞用了90多分鐘。溫州市屬50餘家國有企業老總、機關單位幹部代表、法院特約監督員、檢察院系統幹部代表、新聞媒體記者、被告人家屬及市民代表等近400人到庭旁聽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應國權等人利用職務上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財物數額達2.16億餘元。其中,2003年至2006年間,應國權等人爲謀取個人私利,商量成立股份制的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展公司),並以發展公司爲用地主體,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325畝,價值11578.8萬元。發展公司成立後,應國權等人又以該公司名義參股組建溫州菜籃子安通運輸有限公司、溫州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不僅侵吞原屬菜籃子集團參股的溫州菜籃子肉類聯合有限公司的白肉運輸業務,還將肉聯公司解散並侵吞了生豬屠宰業務,分別侵吞國有資產783萬餘元和401萬餘元。此外,應國權等人還將原屬集團公司的皮碎市場無償變更給發展公司,將蔬菜交易所的業務轉移到發展公司名下,分別侵吞國有資產893萬餘元和7975萬餘元。
2006年8月至2010年11月間,被告人應國權等人共計挪用集團公司和發展公司3889萬元,分別給被告人應飛杭(應國權之子)承包經營的集團公司下屬的外貿部以及戴某個人用於經營活動。
1998年至2007年12月間,被告人應國權等人爲了多發工資、獎金,通過虛增職工人數虛報工資總額基數的方式,騙取工資數額共計11577萬元,其中,大部分資金集體私分給集團公司高管領導層和中層幹部,小部分資金集體私分給職工。
2005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應國權利用職務便利,在農貿市場攤位安排、水產生意等方面爲水產商戶黃建權謀取利益,先後三次收受黃建權現金共計25萬元,並承諾在婁橋水產市場股份合作等方面給予支持和關照。
法院認爲,被告人應國權等人身爲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自己或他人的職務便利,共同挪用數額巨大的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身爲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國有資產,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騙取的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應國權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或承諾給予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被告人應國權身爲國有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指揮實施貪污犯罪行爲,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且認罪態度差,依法應予嚴懲。在共同挪用公款犯罪中,被告人應國權是決定者、指揮者,亦系主犯。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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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菜籃子”集團腐敗窩案各被告人身份及刑期:
1、被告人應國權,浙江省溫州市人,1954年出生,原系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被告人郭洪遠,原系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3、被告人陳國凱,原系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5萬元。
4、被告人白方中,原系溫州市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5萬元。
5、何永蓮,原系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6、被告人卓寧初,原系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
7、被告人丁容海,原系溫州市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8、被告人胡永林,原系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9、被告人季紹坤,原系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10、被告人王璋,原系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財務處處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罰金人民幣5萬元。
11、被告人宋宏峯,原系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罰金人民幣5萬元。
12、被告人黃奇麗,原系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
13、被告人董克凡,原系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
14、被告人應飛杭,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職務,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5、被告人胡秀民,原系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處處長,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16、被告人陳鏘濤,原系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財務處處長,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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