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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吳明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2009年,吳明在中國銀行鞍山分行辦理了兩張信用卡。2010年1月起,吳明使用該卡透支2.7萬元,在規定的還款期內未還款。經銀行兩次催收,其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
吳明稱,自己只是因資金週轉不開,暫時拖欠銀行款項,只是民事上的欠款糾紛。在檢察機關訊問吳明時,吳明對自己涉嫌犯罪表示不解,認爲公安機關找到他後,他已向親友借錢歸還透支的本金及利息、滯納金,銀行損失得到彌補,不應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辦案檢察官說,吳明的辯解在衆多因惡意透支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被告人辯解中很有代表性。我國刑法規定,惡意透支即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所謂惡意透支,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2009年兩高通過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非法透支1萬元以上,並經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不歸還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檢察官提醒: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但透支使用不當、數額較大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信用卡持有人在辦理、使用信用卡時,應當注意信用卡的透支額度、還款期限、欠款數額以及還款清償順序(一般銀行在收到還款後先清償銀行費用如手續費、滯納金、利息等,如有剩餘再清償本金)。在還款時儘量繳清本金及費用,否則可能被計算複利。持卡人應保持預留聯繫方式暢通,便於掌握銀行催收情況,至遲在銀行兩次催收後3個月內還款,否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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