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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對年輕夫妻通過“試管嬰兒”如願生下孩子後,卻熬不過“七年之癢”,因不能妥善處理家庭矛盾進而分居,男方帶着孩子離家,一次起訴女方支付撫育費獲法院支持,兩次起訴女方離婚卻被駁回。
男子吳某和女子沈某2004年結婚,婚後四五年一直沒有孩子,後通過“試管嬰兒”生下盼望已久的寶寶,夫妻卻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2010年7月,吳某開始與妻子沈某分居,並帶着孩子在外租房居住。同年8月,吳某起訴離婚,被一審法院駁回。2011年1月,吳某作爲法定代理人,孩子作爲原告,再次將沈某告上法庭,索要孩子的撫育費和醫藥費,法院一審判決沈某每月給付150餘元撫育費。由於雙方一直分居,打完撫養費官司的吳某,第二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爲由起訴離婚。
庭審中,原告吳某訴稱,雙方婚前缺乏瞭解,因性格差異較大、家庭教育背景不同,婚後被告好享樂,原告一直忍讓,生活極其壓抑。孩子出生後,夫妻雙方以及兩家老人經常因瑣事發生矛盾,被告將患病的孩子丟給公婆,導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原告帶着孩子在外租房,分居期間被告及其家人無故跑來吵架,影響原告工作生活,原告多次報警處理。雙方曾考慮協議離婚,但因被告及其父母要錢太多,財產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故再次起訴要求離婚,請求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孩子由原告撫養。
沈某辯稱,戀愛期間,因遭原告母親反對,二人曾經分手,後經人勸說才繼續交往。婚後感情一直很好,自己忍痛進行試管嬰兒得以生下孩子。2010年7月孩子生病期間原告將孩子抱走,自2010年10月至今自己就沒見過孩子,故和父母到丈夫家裏和單位商量看孩子的問題。自己婚前做銷售收入頗豐,婚後應婆婆要求到國企上班而收入驟減,懷孕後就沒有再出去工作。丈夫在企業打工賺錢,自己在家照顧孩子、料理家務,都是在承擔家庭責任,現雙方還有感情,不同意離婚。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當事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進而分居,均系雙方不能正確處理家庭關係所致。鑑於雙方分居時間未達到法定兩年時限,法院對原告離婚請求,暫不予支持。(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