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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財產糾紛案。經調解,肇事司機張某在保險公司理賠範圍外,另行支付出租車司機車輛承包金和誤工費共計1200元。
今年3月的一天,張某駕駛車輛過程中不慎追尾一輛出租車,雙方簽訂快速處理協議,確認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賠付了出租車司機的修車費用,但是對於其他費用拒絕賠償。出租車司機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自己修車期間損失的車輛承包金、誤工費共4000餘元。
審理過程中,張某辯稱,自己車輛已上保險,經過諮詢自己的保險公司得知保險公司不承擔出租車司機車輛承包金和誤工費的賠償責任,故自己也應不承擔。對此,法官指出,發生交通事故後,出租車司機的車輛在修理期間,司機無法工作造成損失,其要求肇事方賠償車輛承包金與誤工費是合理的。但是根據有關規定,出租車司機的車輛承包金和誤工費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這部分費用應該由張某個人承擔。
最終經調解,張某與出租車司機達成上述調解協議。
(遊曉飛趙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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