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李鬆黃潔實習生黃曄2004年5月20日,羅某在公證處立下一份遺囑,聲明去世後要將其名下的一套房產留給兒子羅先生。然而就在正式的遺囑公證書形成前,羅某因病於同年5月24日去世,公證處隨即終止了羅某遺囑公證的辦理。
後羅先生將自己的弟弟和妹妹訴至法院,要求依據遺囑繼承房產。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訴爭房屋由羅先生繼承,但其需給付弟弟、妹妹補償款各3萬元。二審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主審法官解釋說,遺囑並未形成有效的公證文書,也就不能形成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法院查明,羅某生前主要由羅先生照顧,其弟弟、妹妹與父親羅某長期無往來,對父親有贍養能力和義務卻長期不盡該項義務,據此法院依據繼承法判令房產依然由羅先生繼承,但考慮家庭關係等案情,羅先生需適當地補償弟弟和妹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