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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郭宏鵬黃輝通訊員傅龍根乘客在車輛發生故障時緊急跳車被軋死,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肖某11萬元。
2011年10月,陳某搭乘肖某駕駛的一輛小客車,途經新干縣桃溪鄉一斜坡路段時,由於肖某操作不當導致小客車熄火後退,陳某受驚嚇後立即跳車,不料被後退的小客車碾軋當場死亡。
經交管部門認定,肖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經協調,肖某向陳某家屬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費用共計15.7萬元。
事後,肖某找到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保險公司認爲,死者陳某屬於車上人員,而交強險是對第三者進行賠償,駕駛員和車上人員並不在第三者的責任範圍內,所以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協商不成,肖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受害人陳某在肇事車輛因熄火而後退時主動跳車逃生,已經置身於保險車輛之外,隨後又被失控下的車輛碾軋喪生,其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爲車外人員,屬於交強險保護的第三者。
依據保險法的規定,原告肖某已向受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其作爲被保險人具備主體資格向保險公司索賠。肖某向受害人家屬賠償的損失費用符合法律規定,但遠高於交強險賠償限額,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支付賠償款,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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