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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潘從武通訊員李曼瑞2010年5月,市民李新玲乘坐董亮駕駛的公交車行駛至油運司站時,由於車門未關好,李新玲被甩出車外,導致頭部受傷。李新玲住院治療30天,公交車車主巴士公司爲其墊付醫療費1萬餘元。經司法鑑定,李新玲的傷殘等級爲八級。之後,李新玲向巴士公司索賠遭拒,便將董亮、巴士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巴士公司賠償乘客李新玲3萬餘元,保險公司不用擔責。
法官馮敏說,事故發生期間,李新玲爲車上乘客,由於司機董亮操作不當,在行駛過程中未關閉車門,導致身處車內的李新玲被甩出車外,董亮的過失行爲明顯是導致李新玲受傷的直接原因,而李新玲的受傷亦是被甩出車外所致,應認定李新玲爲本車人員,而其損害結果完全是巴士公司司機違規駕駛所致,故不應屬於機動車交強險的賠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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