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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趙某醉酒後駕駛小貨車,因佔道與對面駛來的由黃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黃某及搭乘摩托車的張某死亡。經事故認定,黃某、張某不承擔責任,趙某負全部責任。事後,黃某之子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趙某及承保趙某車輛的保險公司索賠。
法院審理認爲,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均應在強制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的人身傷亡損失,而不論機動車方是否有過錯及過錯大小,使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最大限度的救濟。法院對保險公司辯稱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定因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損害保險公司可免責的主張,不予支持。
但在本案中,因趙某系醉酒駕駛,故保險公司只承擔墊付責任。保險公司在向黃某支付保險理賠款後,可向趙某進行追償。據此,江西省永修縣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墊付黃某損失36519元,趙某賠償黃某損失76883元。
(劉帥蔡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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