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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韓根南記者江躍中)居住於寶山路的何鳴,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妻子李傑共同所欠其胞姐何莉債務未還,而被告上法庭。近日,閘北區法院判決何鳴、李傑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歸還何莉借款人民幣27萬元。 2006年9月8日,何鳴、李傑共同出具借條,向何莉借款27萬元,借條中寫明“今借姐姐何莉270000元以作提前返還房屋貸款之用,從2006年年底開始還姐姐30000元直至還完全部本金,還清本金另加60000元作爲借款利息”。借款後,何鳴、李傑未按照借條中約定的期限向何莉歸還借款。2007年,何鳴、李傑經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欠何莉的債務共同承擔。
審理中,何莉認爲,因債務系何鳴、李傑共同所借,因此,要求何鳴、李傑共同歸還債務。何鳴以與李傑已經離婚爲由,同意歸還一半債務。李傑則稱自己已經交給何鳴9萬元歸還何莉,現同意歸還餘款一半。
法院認爲,被告李傑在訴前調解時稱已歸還原告9萬元,因原告及被告何鳴否認該節事實,且被告李傑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因此,對於被告李傑之主張,難以採信。因兩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向原告舉債,如今雖已離婚,但不能因離婚而對抗所欠的原告之債務,兩被告應共同歸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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