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王海波記者熊金標明知有人在包廂內吸毒,娛樂會所的管理人員卻不制止、不報告。日前,南昌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1月8日,南昌縣某娛樂會所二樓K808、K809包廂內有38人吸毒。王某作爲該會所大堂經理,明知有人在會所內吸毒而不予制止、報告。日前,南昌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王某作爲娛樂會所的管理人員,容留多人在會所內吸食毒品,其行爲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