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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張先生購買一輛新車花費了16萬元,開了七八年後,這輛舊車的實際市場價值已僅剩五六萬元。在續保時,保險公司還要求張先生按照新車價格來購買保險。後來,張先生髮生交通事故,經評估,車輛修復需花費7.4萬元,保險公司卻只願意按折舊價值計算。今年3月,保監會在《通知》中明確了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即“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應當按照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保險公司應當與投保人協商約定保險金額。”這意味着,“高保低賠”這一霸王條款已被剷除。
雖然有了可喜的進步,但涉及保險合同的霸王條款仍有不少。以一些人身險爲例,不少保險合同中明確寫明“超醫保範圍不賠”,這也讓不少投保人認爲極不公平。譬如投保人受傷產生10萬元的醫療費,如果只有3萬元通過醫保報銷,那麼保險公司就對另外的費用置之不理。對此,律師建議,要適當改變目前“一刀切”的核定模式,在細化覈查的基礎上,適當放寬搶救、醫治病人所急需的、必要的醫療費賠償額,並通過提高保費等方式,逐步擴大相應醫療費的賠償範圍。
“保險公司應進一步規範保險格式合同的制訂和修改程序,根據保險合同糾紛出現的新問題、新態勢適時對部分格式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避免因關鍵條款、重要術語存在爭議而發生糾紛。”律師表示,保險行業只有重視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及時作出調整,才能真正健康發展。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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