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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家中買房急需用錢,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副總經理陳同洲借職務之便索要70萬賄賂。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陳同洲有期徒刑11年。
57歲的陳同洲曾是中國中鐵航空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調研員,也曾是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3、4月,陳同洲利用其擔任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分管工程管理和工程技術管理全面工作,並主管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第十分公司的便利,向掛靠在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第十分公司承攬工程的楊某索要70萬元,楊某按照陳同洲的要求,於2008年5月將70萬匯至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第三分公司賬戶,後被陳同洲佔爲己有。
開庭時,陳同洲辯解稱,70萬元是楊某應向他繳納的管理費和利潤的一部分,他對這筆款項有支配權,只是這筆款項在走賬程序和時間上不符合財務制度。但陳同洲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是他索要這筆錢,完全是爲了家中買房。
2008年初,陳同洲的妻子李某通過鏈家地產世紀城營業部購買了四季青“誠品建築”雲會裏遠流清園的一處房產,當時由於原房主急於賣掉房屋,要求她在一週內把全部287萬元房錢付清。李某和陳同洲通過各種方式湊錢,但是最後還是差了50萬元。大約3月左右,陳同洲和楊某等朋友在第六俱樂部打牌吃飯,在只有他和楊某兩人在場的時候,陳同洲對楊某說,“你跟了我這麼多年,別人都以爲我從你這裏得到好處呢,你也給我弄點錢,我要買房子用”。於是,楊某同意給陳同洲70萬用於買房。
由於房主賣房催得緊,在楊某的70萬尚未到賬期間,陳同洲決定先從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第十分公司借錢,並通過會計借出了50萬元。一個月後,楊某將錢打入了陳同洲指定的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第三分公司賬戶,陳同洲將50萬還給了第十分公司,另外20萬存入個人賬戶。
法院經審理認爲,陳同洲已經構成受賄罪,並判處他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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