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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執行標準不一
拆遷辦:按《物權法》規定,以產權登記人爲主
房子面臨拆遷,卻遲遲拿不到賠償款。家住鐵心橋的毛女士(化姓)最近遇到了這樣的頭疼事。她說,拆遷辦告訴她,補償款只發給土地證的主人,而另一戶拿着土地證來申請補償款,卻又被告知土地證不作爲補償的標準。
拆遷賠償款究竟是賠給土地證登記人,還是實際房主?按照毛女士和肖女士這兩家的理解,執行的似乎是相反的標準。
街道的解釋,他們是按照《物權法》規定,補償以產權登記人爲主。而在這兩戶的執行上,各有其不同的原因。
□南理工實習生周天遙金陵晚報記者董紅偉
不認房主,只認土地證
毛女士在鐵心橋大街有一棟挑高門面房,面積60多平方米。她說是她的公公當年花了6萬多塊錢,買下的小產權房。後來房子曾經變更過兩次,最後到了她丈夫的名下,有法院或公證處出具的法律文書爲證。因爲寧丹道路拓寬工程的需要,近期牽扯到房子拆遷的問題。鐵心橋街道拆遷辦告訴他們,土地證纔是判斷房屋產權的標準。“我們提供了法院調解書,還有公證書,拆遷辦都說不起作用,他們只認土地證。”
她解釋稱,由於房子屬於小產權房,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所以,在1998年和2006年經過了兩次產權變更之後,土地證上還是最初時公公的名字。而拆遷辦認爲,房子的補償款應該交給土地證上的登記人。
有土地證也沒拿到賠付
另一個市民肖女士(化姓)卻說,她擁有土地證,卻被告知這不能作爲依據。
和毛女士一樣,肖女士家的房子也在這次的拆遷範圍之中。她說,幾年前通過口頭協議將房子賣給了別人,但同樣因爲是小產權房而沒有過戶。如果按照拆遷部門之前的說法,她認爲作爲土地證上最初的主人,她家應該能拿到拆遷賠償款。
肖女士說,當初她和買家之間,並沒有簽訂正式合同,“是有個口頭協議賣給他的,但沒有公證,也沒有過戶。”但是拆遷辦卻最後還是把賠償款給了後來的買房人。
而她說鐵心橋街道拆遷辦對她的解釋是,她之前已經把房子賣掉了,所以賠償款理應賠給現在的房主。
同樣情況,政策是否一致?
對於拆遷辦的解釋,毛女士的丈夫卻認爲並不合理,他覺得拆遷辦之所以這樣做,其中另有原因。
毛女士的丈夫說,因爲家庭的內部原因,如果是他父親跟拆遷辦談補償價格,可能幾十萬就談妥了。但他們夫妻倆作爲房屋的真正所有人,認爲這樣的價格卻是吃虧的。他認爲拆遷辦藉口只認土地證,繞開了他們夫妻倆。
這種懷疑是否成立,暫時難以判斷。而拆遷賠償款究竟是賠給土地證登記人,還是實際房主本人?關於拆遷補償,國家和地方有明確規定和標準,拆遷辦在這次拆遷過程中,是否執行了統一的政策呢?
面對究竟是認土地證還是協議的問題,鐵心橋街道拆遷辦工作人員稱,既然買賣了,實際上就是買賣的關係。當然要認協議說話。
同樣的情況拆遷,賠償的標準卻大相徑庭,這讓幾戶覺得拆遷辦在補償政策的執行上,尺度不一。
拆遷辦:按《物權法》執行
鐵心橋街道拆遷辦負責人的解釋是,拆遷辦按照《物權法》規定,還是以產權登記人爲主。毛女士家的補償之所以會存在分歧,根據他們調查,毛女士所屬的門面房,在雨花臺區國土局的合法登記人,仍然是其丈夫的父親。在其父親主動書面承諾同意拆除該房屋後,其子向拆遷辦提供了民事調解書。但該門面房至今未按調解書要求,到有關登記部門進行產權變更登記。
“至於家庭內部怎麼分配補償款,是通過法院打官司,還是內部調解。只要調解好了,你們雙方再過來把錢領走。”
而肖女士所反映的情況,據街道工作部門瞭解,當初買賣雙方簽訂有買賣協議。因此拆遷辦按照《物權法》規定,還是以產權登記人爲主。
目前該門面房的拆遷事宜,鐵心橋街道拆遷辦正在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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