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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制定一部統一的國家反腐敗法,將懲治和預防官員腐敗的行動常態化、法制化,以進一步發揮職能機構的作用。通過更爲積極的早期行政干預和司法介入活動,使得對包括官員攜款外逃在內的國家公職人員腐敗的預防、控制和懲治以及將追逃、追繳等納入統一的法律規範
遊偉
據5月27日人民網報道,日前在北京召開的“防止違紀違法國家工作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制”第三次聯席會議透露,近年來,針對一些違紀違法國家工作人員攜款外逃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切實加大了工作力度。通過各職能部門的共同努力,防範外逃機制不斷加強,一批企圖外逃人員被成功防堵。
雖然有關部門多年來一直沒有正式對外公佈過外逃貪官的數量及其攜帶出境的資金款額,但由於貪腐官員外逃現象一直以來爲社會各界關注,因此,無論是貪官出走,還是解押回國,抑或有新的法律法規出臺、重要會議信息發佈,都會引來各方議論。所以,中央防逃工作機制會議的召開,自然也引起了各方的廣泛關注。
其實,外逃貪官的數量是不是已精確地達到一定的數字,或者實際被捲走的資金額到底是多少,以及這些數據是不是一定要完全公開,我覺得似乎並不重要。關鍵是我們的相關機構和司法部門,是否已經真正掌握了實情和應對的措施。一種呈規律性的現象是,近些年來外逃官員確實不少,而凡是外逃的官員,又一定攜帶着鉅額資金,使大筆的國有資產外流。而且,外逃官員的級別也越來越高,廳處級幹部及國有企業、金融系統的高官日益增多,犯罪手段表現得越發巧妙和多樣,涉及的資產金額也越來越大。
需要看到,官員攜款外逃嚴重影響了我國反腐敗工作的實效,也嚴重損害了我國的國際聲譽。有時,它還會像瘟疫一般,在腐敗官員的羣體中不斷傳播和蔓延。一有風吹草動就想溜之大吉,一出事就往境外潛逃,似乎已經成爲腐敗官員的一種抗法“對策”,而在這之前,“裸官”等現象則成了它的先兆。爲此,2010年4月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還專門審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通過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此後,各地黨政部門還進一步加強了對幹部個人收入、婚姻狀況、海外關係等申報、查覈的工作力度,以使官員腐敗或者出逃現象可以被“早發現”、“早防範”。
2007年1月開始生效的我國反洗錢法,也已將貪污賄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違法所得列入洗錢犯罪的“上游”行爲,並將公職人員的異常資金流動和資產轉移列爲監控對象。社會輿論曾一度將這部法律視爲懸在官員頭頂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希望能夠通過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真正富有實效的執行和監督,切實起到反腐防逃的作用。
中央“防範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外逃的聯席會議機制”是在2010年年初正式成立的,由中央紀委、監察部等國家的17個部級單位建立。這項聯席會議機制在建立之初就已經顯示出我國開始從以往比較注重追逃、懲罰措施的使用朝着更加重視控制、防範的方向努力。
不過,筆者一向認爲,防範貪腐官員攜款外逃並不是一件簡單易行之事,它直接牽涉到我國現行的幹部管理體制和監督制度,涉及對黨政人員身份及其出境的審查和管控,還與具體的法律規範、司法協助體系和外交合作機制等密切相關。同時,它們又與國資監管、洗錢控制甚至打擊地下“黑道”等行動緊密關聯。
我以爲,當前確實有必要制定一部統一的國家反腐敗法,將懲治和預防官員腐敗的行動常態化、法制化,以進一步發揮職能機構的作用。通過更爲積極的早期行政干預和司法介入活動,使得對包括官員攜款外逃在內的國家公職人員腐敗的預防、控制和懲治以及將追逃、追繳等納入統一的法律規範;並依靠更爲權威的法定職能機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統一指揮、統籌力量、協調行動,及時、高效地發揮功效,拿出更多實質性的舉措來,切實防止官員攜款外逃,取信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