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正在讀碩士研究生二年級的小馬因一念之差“犯了大錯”,偷拿了超市物品,被超市內保人員抓獲後,小馬怕影響自己的前途,接受了超市3000元罰款的處罰。事後,小馬越想越生氣,他質疑超市有什麼權力罰款呢?不過,超市方面否認對小馬罰款3000元,“我們只罰了80元錢”。
顧客:我偷了東西,超市有權罰款嗎?
日前,研二男小馬向瀋陽市民服務熱線投訴,他於5月26日前往樂天瑪特購物時,由於一時糊塗偷拿了一盒標價十幾元的避孕套,哪知被保安發現,“他們把我叫到保安室,說要報警處理,要不就私了,因爲我是學生,擔心以後找工作不好找,他們就說讓我交5000元罰款,我實在沒有那麼多錢,他們說最少交3000元。”小馬說。
整個事件僵持了一個小時左右,最後小馬給幾個同學打電話,大家幫助他湊了2800元,他自己隨身還帶了200元,交3000元罰款後,對方並沒有給他收據或證明。“錢是我從超市旁邊的銀行取的,我特意找了一處有攝像頭的地方,他們收的錢肯定都被拍下來了。”小馬說,在給錢的過程中,他還用手機拍照了。
小馬認爲,由於一時糊塗,他動了偷竊的念頭,現在知道錯了,“我也是第一次偷東西,我保證也是最後一次。”小馬說,發生這件事情後,他一夜都沒睡好,也心痛被罰的3000元罰款,“超市就是處罰也不該罰這麼多,我是有錯在先,我主動認錯了,想把那偷的東西結賬了,但是他們就說‘要不就3000元,要不就報警’。”
超市:他想私了,我們只罰了80元
5月28日,記者找到了小馬。在電話中小馬說,他向同學坦白了自己偷東西的事情後,在同學的陪同下,前往派出所諮詢,“派出所民警告訴我,說我最好不要去要錢了,這樣對我以後找工作有影響,派出所也說超市沒有處罰我的權力。”小馬現在有點投鼠忌器,既捨不得3000元錢,又害怕毀了自己的前程。
昨天下午,記者來到樂天瑪特超市於洪店,防損部門負責人瞭解情況後承認,小馬偷東西的事情確實存在,至於是否被罰款3000元,他不確定。“至少還沒上交到我這裏。”這位負責人說,既然出現了“3000元”的事情,至少說明有一方存在不誠實的問題。
超市內保人員告訴記者,當天發現小馬偷了東西后,當事人態度確實很好,一再表示自己是第一次。“他想私了。”內保人員說,當時就讓他賠了被偷物品價值5倍的罰款,一共80元。至於爲什麼沒有爲小馬開具發票或收據,是因爲“這就是超市的規定,大家都這麼做。”
反駁:攝像頭拍到我在銀行取錢了
小馬告訴記者,超市方面肯定“撒謊”了,他確實被罰款3000元,“我絕對有證據,是我的7名同學幫我籌借的錢,我在銀行取錢時,超市內保的一個人一直跟着我,銀行攝像頭一定都拍到了。”小馬說,自己雖然是個窮學生,但也不會爲了一兩百元錢,再反咬別人,只是這3000元實在讓他承受不起了。
小馬說,他在樂天瑪特偷竊前,很多同學都曾經向他吹噓,用那玩意(避孕套)不用花錢買,只要把外包裝拆下來,就可以輕鬆帶出超市,“頭一天晚上我也沒睡好覺,就想試試能不能偷出去。”小馬還記得,當他在超市拆卸避孕套外包裝時,似乎有個穿白衣服的人在盯着自己,等到被發現時,才知道穿白衣服的人就是超市內保人員,“看着我想偷東西,卻不及時制止我,就等着我鑽進套子裏,超市太不厚道了。”
律師:如屬實,構成敲詐勒索犯罪
北京盈科(瀋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魏強律師認爲,如果小馬反映的情況屬實,那敲詐小偷小摸的行爲也是犯罪。魏律師說,馬先生偷竊價值十幾元的超市物品,是不是要用大代價贖回?《悲慘世界》一書已經有了詮釋,馬先生的行爲應該體現出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的法律本質,罰當其罪、罪刑相稱才更合乎法律本身。
如果能夠證明超市或超市工作人員收取了3000元,則收錢的工作人員構成敲詐勒索犯罪,有可能得到8個月的刑期。如果是馬先生虛構3000元的事實,則馬先生構成侵犯名譽權罪,如果還具有主觀目的,則可能構成誣告陷害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