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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9日對外公佈,2012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爲每日162.65元人民幣。
國家統計局2012年5月29日公佈,2011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爲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資爲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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