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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指導人民法院正確適用《反壟斷法》,依法制止壟斷行爲,保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最高人民法院於2012年5月8日發佈了《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爲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壟斷審判領域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將於20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民可以直接對壟斷企業提起民事訴訟,那麼公民的起訴應當符合什麼條件?公民又該如何選擇正確而恰當的訴訟途徑以提高自己的勝訴率?
起訴不需前置程序
舉證責任適當減輕
記者:反壟斷司法解釋規定了公民可以直接起訴壟斷企業,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公民可以直接起訴?公民起訴需要承擔怎樣的舉證責任?律師張克:關於公民可以直接起訴的情形,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首先,如果發生了以下兩種類型的壟斷民事糾紛,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是因壟斷行爲受到損失而引起的訴訟;二是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引起的訴訟。只要發生上述情形,公民均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壟斷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公民可以直接起訴還意味着公民的起訴不再需要行政機關認定的前置程序。即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爲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均應當受理。關於舉證問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爲“誰主張,誰舉證”。但考慮到對於壟斷案件原告舉證十分困難的現狀,該司法解釋按照有利於公民舉證的原則,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免證事實、專家證據等問題做了解釋和細化。比如對幾個企業約定聯合提價等行爲,司法解釋規定,屬於《反壟斷法》第13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壟斷協議,被告應對該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這意味着,壟斷企業對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及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及新產品等行爲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公民勝訴率低舉證仍是難關
記者:據最高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自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至2011年年底,全國地方法院共受理壟斷民事一審案件61件,審結53件。從原告勝訴率上看,原告在壟斷糾紛案件中勝訴率較低,在審結案件中原告勝訴的案件較少。原告敗訴的主要原因是什麼,此次司法解釋是否有利於提高公民起訴的勝訴率?
律師邵國永:以往公民起訴壟斷企業之所以敗訴,我認爲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大部分人對《反壟斷法》和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相關知識知之甚少,不會充分利用現有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與以往的起訴前置程序有關,因爲在該司法解釋出臺前,如果公民要起訴壟斷企業,先要得到行政執法認定。設想一下,絕大多數壟斷企業都屬於國企,壟斷企業被政府行政機關來執法認定其違法,這存在體制上的障礙,因此原告勝訴率極低。
最後,最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壟斷糾紛案中原告取證和證明壟斷行爲較爲困難。《反壟斷法》明確規定,壟斷行爲包括經營者集中、簽訂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孔祥俊曾表示,現實中原告往往難以提供證據,證明相關企業、行業協會簽訂有壟斷協議或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
針對公民舉證難的問題,此次司法解釋或減輕或免除了公民的舉證責任,對於公用企業以及具有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對於明顯具有嚴重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特定橫向壟斷協議,由被告對被訴壟斷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實行了舉證責任倒置,免除了原告的舉證責任。
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委託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做出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
雖然該司法解釋從某些舉證方面減輕或免除了公民的舉證責任,但依據解釋,公民起訴後仍要面臨着三個舉證問題:一是證明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二是證明自己因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爲而遭受損失;三是證明自己遭受損失的數額。而這三個問題都極其複雜,實際而言,如果沒有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被告進行壟斷的認定,或者如果沒有現成的判決,單個消費者很難有充分的訴訟實力在這三個問題上過關。
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加大監管和執法力度
記者:針對以上問題,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和其他政策制度還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以進一步提高公民與壟斷企業相抗衡的力量?
律師李寧:儘管最高法此次的司法解釋爲公民起訴壟斷企業提供了得心應手的法律武器,但是公民能夠抗衡甚至消滅壟斷行爲的形勢卻不容樂觀。進一步完善公民利益保護手段,提高其與壟斷企業相抗衡的力量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雖然該司法解釋在某些方面減輕或免除了公民的舉證責任,但公民作爲原告起訴依舊存在舉證方面的困難,對此法律應當做進一步的修改或完善,比如如果公民有證據證明受到損失起訴後,壟斷企業提供虛假證據,法院可以直接進行調查而無需原告再行舉證。而對於公用企業以及具有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法律應直接規定原告不需要舉證,而不是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
其次,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現實中,公民之所以不願意起訴壟斷企業,一是單個的力量無法抗衡壟斷企業,二是勝訴的機率太小,即便勝訴了也往往得不償失。爲此,我們不妨借鑑發達國家的經驗,比如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使公民提起個人訴訟不僅更有積極性,律師代理這樣的案件也更有動力,更重要的是能夠狠狠地懲罰壟斷企業,讓其不敢存在壟斷行爲。
再次,引入集體訴訟制度或公益訴訟制度。無論司法解釋允不允許公民直接起訴壟斷企業,單個公民事實上是少有能力抗衡壟斷企業的。針對這種情況,反壟斷民事糾紛應該引入集體訴訟制度或者公益訴訟制度。儘管司法解釋規定了法院可以合併審理,但這本質上並非是集體訴訟制度或公益訴訟制度,只是爲了法院節約司法資源的一種策略安排,因此很難有效威懾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爲。
最後,企業自身應當不斷加強誠信建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不斷加大監管和執法力度。
同時,我們還應該集結其他更多的力量反壟斷,不僅要吹響反壟斷私人訴訟的集結號,反壟斷機構也應該儘快行動起來,只有維護法律尊嚴,壟斷行爲才能更少一些。
本報記者江曉清實習生徐麗漫畫孟憲東
法律分析國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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