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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王斌本報實習生鄭爍珠
近年來,我國經濟總量和社會財富迅速增長,收入差距過大、分配不公、分配失衡等問題日益凸顯。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主任彭雪峯認爲,解決收入分配問題必須充分運用法律手段,而財稅法是最主要、最直接的手段。但是,目前財稅法存在諸多弊端,修改財稅法律有助於推進收入分配改革。
“總體看來,我國尚未形成調節收入分配的財稅法律制度,財稅法律在調控收入分配方面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彭雪峯說,目前國家財政收入佔比相對較高,重複徵稅、負稅過重等問題是財稅法律不合理的表現。此外,財稅法律對新情況、新問題的反應滯後,近年來新出現的非稅收入或新型個稅領域往往得不到及時規制或調節。
針對上述不足,彭雪峯代表建議,財稅法律調整應妥善處理收入分配的核心問題,即分配結構問題。而國家與國民、國民與國民之間的分配格局,正是一國分配結構的重中之重。
在合理調整國家與國民的分配關係上,彭雪峯建議,要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財稅法律制度,形成一個以財政基本法爲統領,包括財政平衡法、財政預算法、財政支出法、財政收入法、財政管理法、財政監督法等內容的統一整體,將財政收支的各項活動均納入法治化軌道。
他還提出,應當通過清理不合理稅收提高國民的可支配收入,並且通過財稅法的調整,逐步提高民生性支出在財政支出中的比重,調節國家與國民之間的分配結構,實現從“國富民強”到“民富國強”的轉變。
彭雪峯建議,應當依據適度分權、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儘快健全財政收支劃分法、財政轉移支付法相配合的法律制度,促進中央與地方收入的合理分配。
談到合理調整國民間的分配關係,彭雪峯認爲,居民個人之間的貧富差距對社會秩序的影響最爲直接,調節應從收入差距和財富差距兩方面入手。
在收入差距調節方面,他建議,在初次分配環節,應當建立合理的工資增長機制,以保證勞動者的收入增長,同時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二次分配環節,則應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
“二次分配是財稅法發揮作用的主要領域,財稅法主要通過個人所得稅予以調節。”彭雪峯建議從稅率、納稅主體、稅制模式、稅收徵管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法。比如,在納稅主體及稅制模式方面,科學制定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度,設置統一的、按家庭計算收入和扣除的綜合個人所得稅。
在財富差距調節方面,彭雪峯建議逐步建立健全消費稅、房產稅、車船稅、遺產稅等稅法制度,逐步完善我國財產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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