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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保潔公司按“天”付薪的臨時員工在給某酒店高空清潔玻璃時不慎墜落摔傷,身體多處骨折,住院不到一個月就花費醫療費13萬元。傷情穩定後,這名員工向保潔公司索賠遭拒,於是告上法庭。日前,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此案,認定雙方構成僱傭關係,保潔公司賠償員工80%損失。
山東籍農民工陸某來津務工多年。案發當日,同是山東來津務工的孫某找到陸某去某酒店清洗玻璃,講明工資日結,一天200元,陸某表示同意。16時許,陸某在清洗玻璃的過程中自3樓墜下,後被醫院診斷爲:胸椎爆裂骨折、腰椎壓縮骨折、胸骨挫傷、雙跟骨骨折,先後花費醫療費13萬元。
後來陸某起訴要求承攬酒店玻璃清潔業務的明潔公司(化名)賠償醫療費13萬元,並保留要求明潔公司賠償傷殘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害賠償的權利,同時,陸某把孫某列爲第三人。但明潔公司對此並不認同,理由是其將報酬直接給付第三人孫某,與原告陸某不存在僱傭關係,也不應該賠償。
兩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之前,明潔公司通過第三人孫某找到包括孫某在內的8名工人幹活。明潔公司負責午飯,其餘食宿工人自理。每天活幹完後,明潔公司把8人工資1600元交給孫某,再由孫某交於工人。案發當日,由於孫某之前找來的一名工人身體不適,這才找陸某頂替。
兩審法院認爲,第三人孫某在陸某受傷當天也在進行高空清洗玻璃作業,明潔公司每天爲包括孫某在內的每位工人發放的工資均爲200元,故對於明潔公司主張的孫某與陸某系僱傭關係的觀點不予認定。明潔公司是具備保潔相關資質的企業法人,需要按照相關安全標準對施工人員進行選拔、培訓和嚴格的監管措施。陸某是在下午作業即將完工時發生的意外,明潔公司雖稱中午已經發現陸某是替換其他工人幹活,並進行阻止,但並沒有相關證據佐證。孫某及其負責找來的工人以提供勞務爲內容,以“天”爲期限,按照明潔公司的指示進行工作,並由明潔公司負責午餐,每天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基於以上幾點,應認定明潔公司與陸某之間的僱傭關係成立,故陸某作爲僱員有權主張賠償。但是,陸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疏忽大意也是造成自身受到傷害的原因之一。綜上所述,判決被告明潔公司賠償原告陸某醫療費13萬元的80%,即10.4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求。(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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