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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陳瓊幫和家人應海南省昌江縣政府邀請,投入300多萬元在棋子灣開發旅遊業,但10年時間裏,他真正用於旅遊開發的精力並不多,而是陷入了一場又一場的官司之中,和他打官司的不是別人,正是當時邀請他投資的當地政府。
緣起昌江棋子灣旅遊開發項目的這場紛爭,不用說當事的投資人經過10年折騰是何等不堪,就是旁觀者弄清這些來龍去脈後心裏也會感到不是滋味。因爲案情本身並沒有多錯綜複雜,以致“剪不斷理還亂”,也不是在法理、情理方面存在爭議、衝突所致,純粹是地方政府出爾反爾,將自身利益凌駕於投資者利益和法律之上的結果。
關於這個案件,媒體報道的非常多。從報道披露的情節來看,至少如下主要事實和證據是清楚、確鑿的:其一,昌江商人陳瓊幫等人應政府之邀回家鄉投資,註冊瓊昌公司開發建設棋子灣旅遊項目,雙方於2001年5月31日簽訂《協議書》,約定由瓊昌公司先期進入開發棋子灣景點,按縣規劃劃出50畝土地供其作爲旅遊開發用地,使用時間50年,此協議簽訂前得到縣長代表縣政府的簽字同意,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和合同的約束性都毋庸置疑,昌江兩級政府隨意毀約沒有理由和依據。
其二,瓊昌公司對棋子灣的開發與海南省旅遊發展總體規劃並不矛盾,且瓊昌公司明確表示該公司在棋子灣的開發上將積極配合棋子灣開發總體規劃。在具體開發的過程中,瓊昌公司也爲棋子灣開發總體規劃預留了空間:公司的旅遊設施均以臨時性建築爲主,開發生態旅遊,待將來旅遊整體規劃出臺後,符合規劃的臨時建築允許公司優先改建爲永久性建築,不符合規劃的公司將無條件拆除。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瓊昌公司對棋子灣的開發是用心的,對海南省、昌江縣的旅遊規劃是尊重且無條件服從的,這樣的公司,無論從昌江還是從全省的旅遊發展角度來說,都沒有理由讓瓊昌公司無條件撤出。
其三,海南中院於2004年底作出“昌江縣政府及昌化鎮政府違法行政”的判決,撤銷了昌化鎮要求瓊昌公司撤出棋子灣的通知;2005年4與1日,海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海南中院同時做出昌江兩級政府賠償瓊昌公司73萬元損失的判決。然而,縱使法院已經做出明確判決,昌江兩級政府先是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然後昌江縣國土局、發改委、林業局等多個行政主管部門,先後向瓊昌公司發難,官司糾纏了近10年。棋子灣開發停滯不前,瓊昌公司也舉步維艱,如今,又被再次逼上法庭。
一紙縣長辦公會紀要,就撕毀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經過海南省中級、高級兩級法院作出的判決,昌江縣兩級政府拒不執行,這些無不暴露出政府部門違背誠信原則、罔顧客觀事實、藐視法律權威的蠻橫作派。如此過河拆橋,說變臉就變臉,怎能不叫投資商既傷心又寒心?
如今,招商引資的難度越來越大,究其根源,無非是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思路上出現了偏差。引進來時各種承諾,胸脯拍得山響;引進來後不管不問甚至“關門打狗”,讓投資者進退兩難求告無門。長此以往,還有誰願意進來投資?
瓊昌公司在昌江的十年官司就是一個範本,它的存在,時刻提醒着潛在投資者們,此地危險,投資勿進!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瓊昌公司、昌江兩級政府,誰不是這場曠日持久官司的輸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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