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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江躍中通訊員韓根南)黃女士因房屋買賣糾紛而委託本市某律師事務所的胡律師作爲委託代理律師,並給付了代理費。然而,胡律師收取代理費後,在近2年的時間裏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引發黃女士不滿,將其和律師事務所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代理費。今天上午,閘北區法院判決律師事務所返還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1萬元。胡律師是該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2009年8月17日,黃女士與該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合計12萬元。
此後,黃女士分幾次支付給胡律師代理費12萬元、交通費0.1萬元。但2011年8月10日,黃女士函告律師事務所,要求解除與律師事務所的委託關係並要求律師事務所返還律師代理費12萬元和交通費0.1萬元。黃女士稱,胡律師未按約履行,只調查了戶籍信息,其餘調查內容都是胡律師的錯誤思路導致的無用功。
胡律師辯稱,他花費大量的時間調取了45份書面證據,138份通話清單,且動了很多腦子,將“死案”起死回生。實際上黃女士的案件已經解決,雙方合作事項已經終結,不存在退還律師代理費的問題。
審理中,黃女士表示,不要求律師事務所返還交通費0.1萬元。
法院認爲,胡律師作爲專職律師,應根據案情需要調查取證、立案訴訟,然胡律師自2009年8月17日接受委託之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黃女士函告律師事務所解除委託之日,僅做了部分調查工作,未將案件立案訴訟,未完成《聘請律師合同》中委託的事務。在此情況下,黃女士於2011年8月10日函告律師事務所解除委託合同,並無不當。本案審理中,律師事務所亦表示收到該函,故黃女士與律師事務所的委託合同於2011年8月10日解除。胡律師稱,黃女士私下與朱某簽訂協議,到法院系假訴訟,但胡律師對此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且應胡律師的申請,法庭從另一家法院調取相關材料,也未能反映胡律師所稱的情況,故對胡律師的辯稱意見不予採信。綜合雙方產生糾紛的原因,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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