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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6月5日訊記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針對市場交易活動中存在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允諾書、備忘錄等預約的法律效力,明確承認其屬於獨立契約,以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指出,買賣合同是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僅事關交易關係的穩定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且關涉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司法解釋遵循“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明確肯定出賣人在締約和履約時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賣合同的效力,更周到地保護買受人權益,明晰交易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強化社會信用,推動市場經濟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
該司法解釋包括8個部分,總計46條,對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標的物的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特種買賣等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司法解釋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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