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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有網友在微博上發佈了一則貼在陝西省西安市未央交警大隊裏的通知,引來衆多網友圍觀。通知中稱,由於該交警隊在4月份人均糾違只有163例,爲全支隊最少,已經被通報,希望民警們“加大照相機抓拍和開具通知書力度”。
多年來,“罰款指標”在執法部門明滋暗長,公衆雖“心有慼慼焉”卻無可奈何,根本的原因就在於信息的不對稱,導致了監督的虛置。你質疑執法部門搞“執罰經濟”,執法部門卻說我們依法執罰,絕無罰款指標。看上去,“罰款指標”就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輿論在喊,執法者也在喊,可就是禁絕不了。爲之打掩護的,就是各類異化的“量化標準”。
有位微博網友的質疑就頗具代表性:把交通管理當企業經營,考覈以罰款爲指標,還做橫向評比,末位點名。這種機制下的導向只有一個結果:罰款、罰款、再罰款!
罰款指標催生“執罰經濟”,這是必然,所以否認罰款指標也成爲必然。在自媒體時代,這種否認的載體更多了,方式方法也更豐富了。先是當地交警大隊官方微博迴應,“照片中所提到的糾違是開展的集中交通秩序整治行動。”再有認證爲“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宣傳科副科長”的“交警老尋”發微博稱,“現在的問題是交通違法現象比比皆是,考覈管理制度旨在敦促提高民警的管事率,並不是讓民警沒事找事。”還有西安未央交警大隊政祕科副科長許國峯也在當天對媒體稱,通知上的糾違數是衡量每個月工作質量的量化標準。“是工作考評的一部分,並不是確切的罰款任務”。
交管部門也好,其他執法部門也好,都是法律上擬製的“被授權之人”。公民通過立法授予這些執法部門在公共事物管理上的權限,意在使這些權限能夠用以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全民福祉。交警有權依法執罰,這裏的“罰”既是作爲一種懲罰手段,又是一種預防措施。“罰”本身不是利益,因爲罰款要上交國庫。但“財政返還”又使得罰款客觀上成爲部門利益的一部分。一些執法部門有意讓“執罰”走偏,正是基於對自身利益的追求。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條纔會明文規定:“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爲考覈交通警察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爲嚴禁“屢禁不止”的罰款指標,公安部還曾在2003年8月專門發出通知,凡有違者“一律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從公安部措詞的強烈,不難看出這一問題的積重難返。在一些地方,陷阱取證,只罰不管,交通標誌不明,道路規劃不科學等,已然成爲公衆領取罰單的源頭。一來一往之間,民怨積聚,一有發泄的出口就迅速以網絡輿情的方式爆發出來。這次的網民圍觀,同樣是基於公衆對“執罰經濟”由來已久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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