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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腐須克服人治
人治使反腐敗歸於無序和無效,甚至加劇腐敗的蔓延,由此反腐敗必須克服和糾正人治思維和行爲。反腐敗鬥爭需要與法治建設同步,通過國家科學發展,提高法治水平而逐步取得最終勝利。爲此,必須堅定不移地強化法治,堅持和推進法治反腐。
一是立法環節,要從實際出發,健全覆蓋全部權力及其運行全過程的制度,特別是在公務人員選拔、任用和考覈評價環節,應建立防止吏治腐敗的科學機制,不給潛規則和特權以生存空間,同時完善保障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法律。
二是在監督環節,對公民基於民主權利的意見、建議、舉報和訴求,不僅須依法滿足,還須依法保護,決不允許以各種藉口無視、輕慢、侵犯和踐踏公民的民主權利,對違犯者一定要依法問責。
三是在查辦環節,確保法律的嚴肅性,政策必須符合法律,破除法不責衆觀念,摒棄以功抵罪做法,決不許以情亂法。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杜絕選擇性查辦,使“不論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的要求成爲實際行動。
四是在司法環節,堅持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的憲法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不當干預,嚴格依法審理案件和處罰腐敗犯罪分子,尊重當事人的尊嚴,確保程序和實體經得起事實、證據和法律的檢驗。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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