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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潘從武本報通訊員王維尹曉麗
新疆某山友救援隊的志願者李衛東在解救一遇險兒童時意外受傷,由於未與救援隊確定勞動關係,兩萬元的醫療費只能由他個人承擔。
志願者在服務他人的同時,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次意外,暴露了相關法律空白。
意外受傷誰擔責
35歲的李衛東是烏魯木齊市一名普通民警。一次偶然的機會,他加入了新疆某山友救援隊,成爲一名戶外救援志願者。
今年3月,李衛東和幾名隊友得知,一名8歲的兒童不慎跌入烏市達阪城區西溝鄉一深溝裏。李衛東和隊友急忙趕到事發地點,順利救出孩子。但是,由於山路艱險崎嶇,在救孩子的過程中,李衛東不慎摔傷,後經醫院確診爲肩胛骨斷裂,僅治療費就花了兩萬餘元。隨後,李衛東向志願者組織申請工傷,但遭到拒絕。
李衛東從事戶外救援3年多,曾參與多次野外救援。他告訴記者:“這次受傷讓我意識到,從事志願服務不能僅憑一腔熱血。”
那麼,像李衛東這種情況應在工傷範圍內嗎?記者諮詢了新疆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仲裁委的一名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志願者進行志願服務時受傷不能認定爲工傷。認定工傷的前提是,雙方必須簽訂了勞動合同。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李衛東的遭遇並非個案。交通安全文明勸導志願者,因服務技能不熟練被車輛刮傷;心理援助志願者,因服務對象的情緒不穩定而遭遇意外身體傷害;搶險救災志願者,在工作第一線因不可預料的因素髮生生命或財產損失……這些事件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也成爲志願者服務工作的痛點。
志願者組織的困惑
“我們在處理志願者傷害事件時,也非常尷尬。”新疆紅石慈善基金會項目主管王靜說,目前我國尚未出臺保障志願者權益的法律法規。
近日,王靜準備在《新疆紅石慈善基金會志願者(義工)暫行規定》中完善關於志願者權益保障的內容。然而,她查閱了大量資料,卻找不到與之相關的內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志願服務條例》也僅僅提了一句“志願者組織根據志願者活動的需要爲參加志願活動的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保險”。
王靜說:“條例的描述太籠統,爲志願者購買保險可以認爲‘可買可不買’,並未明文規定志願者在服務過程中受了傷誰擔責,這讓我們沒有依據來完善《新疆紅石慈善基金會志願者(義工)暫行規定》,想保護而沒法保護,是我們目前面臨的最大難題。”
不僅如此,王靜還提到,志願者在服務過程中的危險性界定劃分不清。條例中說,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較高風險的,志願者組織與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志願服務對象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新疆自治區團委也要求對於一些帶有危險性的志願服務,要爲志願者購買意外保險。但是,並沒有對“危險性的志願服務”作詳細的等級劃分。王靜舉了一個例子,在進行社區服務時,一名志願者幫助一位老人打掃家庭衛生。老人的家在三樓,擦窗戶時志願者不小心墜樓,導致骨折,這次服務的危險性應當如何界定?
王靜說,目前來看,新疆的志願者沒有建立檔案,沒有辦理保險,出了意外無人負責的現象很多,他們的合法權益基本得不到保障。
志願者在志願服務中受了傷只能自認倒黴嗎?
新疆自治區團委志願者工作部部長趙川介紹,在官方誌願活動中,政府對包括志願者在內的有關服務提供者承擔基本的法律保障責任;民間志願活動則更強化組織者的責任,組織者可以通過投保,以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對於志願者自發的公益行爲,未上報相關部門或未經組織的,只能自己承擔責任。
記者瞭解到,目前,新疆全區有註冊志願者11.9萬人,各級志願者協會300餘家。
如何解決後顧之憂
志願者權益的保障涉及法律、勞動、保險、醫療等方面,如何讓志願者安心服務,成爲當代社會志願服務深入發展的難點。
新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委員曹宏表示:“關鍵是建立一條志願者受傷害後的救濟渠道。”曹宏稱,新疆出臺的條例缺乏關於志願服務風險防範的條文,更未涉及到對志願服務中受傷志願者的後期賠償和救助等問題,難以規避志願服務風險。
曹宏認爲,給志願者一定的承諾與保護,不但利於保護志願者的身心不再受到傷害,更關係到國內公益事業的良性發展。
新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薄曉介紹,新疆人大也很重視志願者保護方面的立法,但修改目前施行的條例的條件尚不成熟,因爲該條例才實施兩年多。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法律法規出臺5年內不做修改,若修改,其程序也很複雜。薄曉建議,新疆各級政府、團委適當給予志願者補助,靈活處置,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規定的志願者,可按照該規定處理,以解志願者後顧之憂。
趙川認爲,對於目前的現狀,志願服務基金可以幫助志願者解決後顧之憂。“條例要求新疆自治區依法設立志願服務基金,可是截至目前新疆還未設立,我們也在向相關部門爭取基金支持,但現在還沒有進展。”他說。